放宽电动车后座乘员年龄
前期修法过程中,部分人大代表、市民反映12岁至16岁未成年人既不能骑电动自行车也
不能乘坐电动自行车,出行存在不便。综合考虑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提升以及便利未成年人
出行等实际需求,新修订的《条例》将电动自行车后座允许搭乘的未成年人年龄上限从12周岁调整至16周岁,更好满足市民接送学生等日常出行需求。
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条例》明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以“配套建设为主、独立建设为辅、临时设置为补充”
的原则,要求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及居民住宅区,必须
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
付使用。对于既有设施无法满足停放需求的,应及时改建、扩建或设置临时停放区域。
对停用、擅自挪作他用停车设施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条例》进一步压实管理责任,非机动车停车场产权单位、管理或使用单位应当履行
维护停车秩序、协助清理废旧自行车主体责任;收费停车场应当公示价格,规范服务和管
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维护工作,对违法停车行为依法予以劝阻、制止、报告。
《条例》明确禁止停放区,主要包括人行道的禁停区、消防通道、盲道、机动车道
和非机动车道的非停放区域等,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严禁电池入室充电
《条例》明确将充电换电设施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明确对电动自行车
充电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提出落实安全责任的要求。